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102民初3836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竹根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268043168X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中区白燕路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07***43999X。
法定代理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蓬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诉被告**、四川竹根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