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竹根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竹根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921民初1641号 原告:四川竹根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268043168XQ。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凤山社区凤梧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1MA6KHERK27。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竹根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竹根水公司)与被告***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友新能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四川竹根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佳友新能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因原、被告双方需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四川竹根水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佳友新能源科技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竹根水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合法有效,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竹根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1113元,由原告四川竹根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晓 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