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投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城投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执行人:中国城投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招商财智中心B楼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340721B。
法定代表人:黄宏保。
本院在执行***与中国城投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国城投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城投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0388.5元[其中返还保证金600000元、利息129937.5元(以6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1.5倍为标准自2018年3月1日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0752元、案件执行费969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程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