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民初4279号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君盛广场2栋1**10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告:***,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