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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民初4279号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君盛广场2栋1**10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告:***,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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