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域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09民初514号
原告:***义,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新疆慧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第十二师)经济技术开发区兵团工业园区米兰二街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天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第十二师)经济技术开发区兵团工业园区米兰二街8号。
法定代表人:严忠德,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西域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中颐南路7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义与被告新疆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天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新疆西域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义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以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的减少诉讼请求以及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义负担。
审判员*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