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域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杨老六卫浴经销部、新疆西域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9民初10012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杨老六卫浴经销部,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土产区27栋18号。
经营者:***,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广兴西街1792号1幢2单元1301号。
被告:新疆西域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杨老六卫浴经销部与被告新疆西域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杨老六卫浴经销部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并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现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杨老六卫浴经销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杨老六卫浴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杨老六卫浴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