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3852号
原告:新疆西域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中颐南路720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新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原告新疆西域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新林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新疆西域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西域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