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域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西域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474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西域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中颐南路7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华凌建材进出口基地钢材区3栋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西域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9诉前调书17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0.0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109诉前调书178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商贸有限公司将票号230488103880120210330889079959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退化给申请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250元。 三、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