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198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西域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中颐南路7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068819223R。
法定代表人:***,新疆西域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性,1992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环卫南路99号C区,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新疆西域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3民初30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5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292927.20元,执行费4294.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