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2执950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北朱村原二矿矿区。
法定代表人:耿叶**,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建筑业大厦1号楼613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博爱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在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