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中庭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2民初7号之一
原告:焦作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北朱村原二矿矿区。
法定代表人:耿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豪,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晓,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中庭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与湛南路交叉口常绿商务大厦508、509房。
法定代表人:高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河南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中段常绿商务大厦五楼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焦作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中庭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焦作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87元,由原告焦作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赵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