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花开富贵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2民初6号之一
原告:焦作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北朱村原二矿矿区。
法定代表人:耿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豪,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晓,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花开富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586号家电大世界商务楼11楼08室。
法定代表人:张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焦作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花开富贵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焦作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79元,保全费1334元,合计3113元,由原告焦作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赵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