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辰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辰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环寰慧(焦作)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02民初549号
原告:河南辰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冯营街道办事处东29号。
法定代表人:张利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前进,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玲,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环寰慧(焦作)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恩村乡墙南(现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人民路新山阳区商城北200米绿源热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梓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辰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环寰慧(焦作)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辰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辰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辰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90元,由原告河南辰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连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晓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