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11民初546号
原告:河南宇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市辖区南海路西段1618号。
法定代表人:苏建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守艳,河南良承(焦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勤,河南良承(焦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善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叶路东玉兰西街南西四环路228号29幢4层405号。
法定代表人:樊宏亮,总经理。
原告河南宇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善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宇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河南宇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朱龙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