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1220号之二
原告:安徽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
市宣州区沈村繁荣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W9B93E。
法定代表人:吴燕,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池,安徽良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之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1999号中侨中心3幢1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2240947B。
法定代表人:何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中,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缴纳保全费2520元,本院依法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42元,减半收取3471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991元,由原告安徽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琼
人民陪审员 金 霞
人民陪审员 袁 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世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