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淮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庆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淮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21043号
原告:昆山庆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05076362,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萧林东路3501号8355室。
法定代表人:徐源寿,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淮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98271635B,住所地太仓市双凤镇维新村。
法定代表人:单利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昆山庆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淮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1年9月28日向原告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原告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亦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诉前保全措施申请费4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丛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诗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