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察布查尔城乡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2民初746号
原告:察布查尔城乡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查鲁盖西街(2-5)(43)。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男,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惠祥,新疆元正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第二社区殷登路杜林拜街南门巷。
法定代表人:黄林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察布查尔城乡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察布查尔城乡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察布查尔城乡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慧珍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