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伊犁正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002执279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第二社区******街南门巷(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伊犁正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阿合买提江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边金风,该公司经理。 关于新疆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伊犁正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的(2021)新4002民初23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约定:伊犁正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新疆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返还10,000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返还90,000元,逾期承担违约金1,283元。因伊犁正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新疆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向伊犁正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其已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但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2021年12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伊犁正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11月27日通过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伊犁正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11月28日通过伊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伊宁市自然资源局查询伊犁正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通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伊犁正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通过实地走访伊犁正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场所等形式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七、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依法将伊犁正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边金风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伊犁正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新疆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伊犁正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新疆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均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伊犁正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峻 审判员         熊 鹰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维娜拉木哈米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