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民终7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平市汇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红嘴经济开发区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潜山北路与四里河路交口鼎鑫金融中心1栋办15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平市汇通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吉030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平市汇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四平市汇通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平市汇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上诉人四平市汇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退还给四平市汇通运输有限公司158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