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志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传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志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福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4194号
申请人:安徽传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88号明发商业广场C2区商3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B8DP06。
法定代表人:董思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志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石塘镇石塘社区银桥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MRGWT2F。
法定代表人:孙志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福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青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642327798。
法定代表人:方学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传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志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福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传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志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福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5783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传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志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福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5783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韦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