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志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志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民初1446号
原告:***,男,1976年2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顺,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志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99号众城国际广场1幢806室。
法定代表人:孙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金用,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库车正兴钢模板租赁站,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东城街道英阿瓦提路社区天山路东528号天河化工厂对面。
经营者:白立双,该租赁站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志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库车正兴钢模板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26元,减半收取计23,413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晓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