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22民初4152号
原告:安徽东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中国声谷国际智能语音产业园习友路与石莲南路交口西南角2-C中试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7963722A。
法定代表人:彭发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亿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良富,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东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安徽东源电力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东源电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东源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84元(已预收11084元),减半收取计5542元,由原告安徽东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益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 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