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建通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旭泓鑫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新疆华建通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财保694号
申请人:新疆旭泓鑫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高新街**盈科广场******。
法定代表人:黄云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威辰,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华建通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山东路以北福州路以西苹果社区梨檬园**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马海龙。
申请人新疆旭泓鑫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华建通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新疆旭泓鑫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华建通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价值793783.70元的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出具的保函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旭泓鑫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华建通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价值793783.70元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卓
二 O 二 O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马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