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4执582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旭泓鑫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华建通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旭泓鑫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华建通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603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华建通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665371.99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华建通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9054.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三、被执行人新疆华建通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