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精英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亳州市谯城区新春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江苏精英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民申8125号
再审申请人亳州市谯城区新春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新春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精英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英冷暖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3民终3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春合作社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精英冷暖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新春合作社安装冷库,并于2017年12月15日验收合格,新春合作社应当按约支付合同价款。一审中,新春合作社提交2018年5月22日的付款凭证称其已按约足额支付,精英冷暖公司对付款凭证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款项为按照协议支付的税金并提供了协议、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邮寄凭证拟予以证明,新春合作社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但认为税款应由精英冷暖公司纳税,如有争议精英冷暖公司可另行主张。经查,精英冷暖公司与新春合作社协议书明确约定,由精英冷暖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由新春合作社随即支付发票税金,精英冷暖公司开具、邮寄增值税发票的当天,新春合作社即支付了部分款项,新春合作社支付的款项先抵扣税金再冲抵加工承揽费用,符合双方约定。精英冷暖公司向新春合作社交付的增值税发票不含税价款为326400元,含税价款为381888元,因精英冷暖公司同意新春合作社按照合同价款322000元支付税金,故认定新春合作社2018年5月22日向精英冷暖公司支付的款项中包含其应支付的税金54740元,并无不当。其主张税金另诉的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判决并不存在超诉请的情形。 综上,新春合作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春合作社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荐 审 判 员  杨 艳 审 判 员  马 燕
法官助理  翟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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