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精英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惠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精英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苏10民终439号
上诉人江苏惠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精英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英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9)苏1081民初4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精英公司支付维修费204881.5元及违约金40976.3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精英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冷库故障是因精英公司提供材料质量不佳导致,2019年4月24日并不是冷库第一次发生故障,早在工程刚完成之际,涉案冷库就已多次出现问题,这也是惠田公司2018年5月3日才验收完毕的原因。而这一次的故障也是因铜管质量不好破裂才导致了冷凝器的损坏,因此冷库故障与精英公司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好有密切关系,并非惠田公司的自身原因,该责任理应由精英公司承担。二、冷库故障发生在质保期限内。案涉《冷库安装合同》中约定了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1年,而本案冷库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5月3日,压缩机发生故障的时间是2019年4月24日,精英公司应该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承担责任。虽然精英公司在2018年1月14日就要求惠田公司验收,但由于冷库质量一直存在问题,惠田公司一直在维修,直到2018年5月3日才验收合格,因此验收时间的延长完全是精英公司的过错,与惠田公司无关,不应将此后果让惠田公司承担。三、惠田公司自主购买材料是由于精英公司故意怠于维修。在冷库发生故障的第一时间,惠田公司就已通知精英公司前来维修,但精英公司一直在推脱责任并要求找第三方机构鉴定故障原因,惠田公司同意了此要求并通知精英公司前来惠田公司处共同选择鉴定机构,但精英公司却不再回复。在精英公司一直拖延时间的情况下,惠田公司为了减少损失,迫不得已购买了第三方的材料进行了维修,惠田公司是按照精英公司罗列的材料购买,符合合同约定,该费用应由精英公司承担。
精英公司辩称,1.冷库故障经一审委托鉴定可以得知系惠田公司在化霜过程中的误操作造成冷凝器铜管内的水结冰导致铜管破裂,不是精英公司的材料质量不佳导致。2.冷库故障不是发生在质保期内。冷库工程竣工验收后,2018年3月20日精英公司对惠田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该培训属于对冷库设备调试、安装完毕后的培训。合同约定惠田公司应自完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完毕,但惠田公司于2018年5月3日才在冷库工程竣工验收单、安装服务反馈单上签字确认。惠田公司逾期验收,应视为验收合格。合同8.3条约定,未经验收签字,不可擅自使用,否则视为验收合格,惠田公司故意拖延签字,却一直擅自使用冷库,2018年1月14日也应视为验收合格,开始起算质保期,产生的费用也应由惠田公司负担。3.精英公司接到报修后,第一时间去现场检修,并初步确定原因,为此要求惠田公司找第三方机构鉴定以确定原因,但惠田公司一直拖着不鉴定,甚至冷凝器厂家来人也不让切开查明原因。后双方协商,由精英公司先向厂家购买冷凝器,惠田公司购买氟利昂,待鉴定出责任后,最终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根据鉴定结论,该部分费用也应由惠田公司承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惠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精英公司支付惠田公司维修费204881.5元,并支付违约金40976.3元(204881.5元×20%);2.判令精英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7年6月6日,惠田公司、精英公司签订了《江苏惠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冷库安装(加工承揽)》约定:精英公司为惠田公司一期冷库建设项目提供制冷设备及相关材料并负责安装事宜,项目内容为制冷主设备、制冷末端设备、安装及调试;工期45日,从精英公司收到惠田公司预付款且惠田公司具备进场施工条件次日起计算;合同总价款人民币240万元,该价款是按图纸范围内所有安装量的预算价,为固定价,如因实际用料与合同清单有较大偏离,按双方确认的偏离单结算,该价格为成套设备总价,包含制冷设备、运输、现场交货、安装及调试等所发生的费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惠田公司向精英公司支付合同金额30%即72万元,作为本合同的预付款,精英公司收到该预付款后,合同正式生效,并组织所有设备生产,采购安装所需全部材料;保温材料到场后5个工作日内,惠田公司向精英公司支付合同金额30%即72万元;制冷设备到场后5个工作日内,惠田公司向精英公司支付合同金额15%即36万元;精英公司在规定的施工工期内,安装及调试完毕,同时提供全套系统的所有必须提供的技术资料;精英公司安装、调试完毕后10日内经惠田公司及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惠田公司向精英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20%即48万元,在此期间,精英公司有义务配合惠田公司领取验收合格报告及证书等事项;余款合同价款的5%即12万元作为质保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免费质保12个月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由惠田公司一次性付清给精英公司;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惠田公司应在收到设备后2日内进行检验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字,如对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应在交货验收单上注明,双方协商处理,逾期不检验或不提出异议,则视为精英公司提供的设备质量合格、数量正确;自设备达到施工现场时,惠田公司即协助精英公司保管,配合精英公司完成交货及安装事宜;精英公司安装、调试完毕后,向惠田公司发出书面完工通知书,惠田公司应自完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完毕,验收工作严格遵循双方确认的对各制冷系统、库体的具体要求、参数、工作时间、工作效率等项目,逐项进行验收,并向精英公司出具书面验收单;如惠田公司逾期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如有任何异议务必在验收单上注明,属于任何一方原因的由精英公司负责整改或更换,涉及到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如没有在验收单上注明,视为验收合格;安装过程中或完毕后,惠田公司对质量提出异议,应经双方代表查验,确认是否有质量问题及责任原因,如确认是精英公司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精英公司无条件更换或整改;如确认是惠田公司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维修、整改费用由惠田公司承担,工期顺延;如对质量问题双方代表不能查验,则需提交国家认可的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未经验收签字,惠田公司不可擅自使用,否则,则视为验收合格,同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惠田公司承担;制冷设备验收合格交付给甲方后,该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惠田公司,惠田公司付清所有设备项目款后,该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惠田公司,如惠田公司未及时给付精英公司本合同相关款项就将该设备投入使用,因此造成的货物损失和设备毁损由惠田公司承担责任;设备终身维护,保修期外,有偿服务,安装完毕后,精英公司负责给惠田免费培训;由于惠田公司使用不当或由于电网、其他使用环境导致设备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质保期满后,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精英公司上门维修,并保证以优惠价格提供服务;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条款规定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如精英公司提供的货物的规格、质量、施工质量及施工工期等,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惠田公司有权选择要求精英公司在惠田公司指定的时间内进行更换或整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精英公司负责,如有争议,则以有资质的第三方质监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惠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款的,逾期1个月,精英公司有权收回前期投入设备、物料并解除合同,惠田公司除承担相关费用外,还应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等内容。 2018年5月22日,惠田公司、精英公司达成冷库决算汇总表,对惠田公司合同价款240万元进行了决算,决算价为2347965元,精英公司承担123380元,扣减后双方最终商定价为人民币220万元。惠田公司已付款人民币180万元,尚欠40万元未支付。按照合同约定,预留5%即11万元作为质保金,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支付,故本次应付款29万元。本汇总表作为合同附件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019年4月25日,惠田公司向精英公司发出报修函,要求精英公司在2019年4月26日12点前到场处理2019年4月24日夜里发现的冷库机房压缩机停机故障,为避免损失扩大,如精英公司未在上述时间到场处理,惠田公司将联系第三方进行维修处理,产生的维修费用由精英公司承担。此后的2019年4月27日、4月28日、5月28日、6月3日,6月11日,惠田公司先后五次向精英公司发出报修告知函、催修函、回复、函等。 2019年4月25日,精英公司安排维修服务人员杨衍宾、李冰到惠田公司进行冷凝器故障维修,检修结果是冷凝器内铜管损坏,需专业机构检测原因;惠田公司杨兵在精英公司维修服务反馈单上签名,实际完成时间是2019年4月26日。 2019年4月30日,精英公司向惠田公司发出对报修告知函的回复函,精英公司认为惠田公司在报修函中称其至今未做任何处理和回复,不属实,其对惠田公司联系第三方出具的维修费用不认可;精英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派员进行了现场检修,并与涉案冷凝器厂商联系,初步判断故障系惠田公司化霜使用不当或水质原因造成的;精英公司与惠田公司程经理现场进行了沟通,并提出维修方案:1.转移库内货物,避免损失扩大;2.冷凝器经营厂家确认必须更换,供货周期约10天;3.因冷凝器泄漏产生的氟利昂、润滑油等,经惠田公司程经理确认已采购到位,代新冷凝器到货后,精英公司即派人到现场更换、维修;上述方案已经惠田公司在维修服务反馈单上签字确认。精英公司向惠田公司提出,其已向冷凝器生产厂家订购了新的冷凝器,如惠田公司再单方找第三方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造成的损失,均应由惠田公司承担。 2019年5月18日,涉案冷凝器厂家江苏格灵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向精英公司出具了冷凝器泄漏分析意见,认为经该公司专业人员现场观察,冷凝器泄漏原因初步判定为水质原因(有腐蚀成分),水含沙量较大,对铜管磨损,冬季不用时忘记放水冻伤或冻坏,以及化霜时操作不当,储液器液体制冷剂持续蒸发导致水结冰冻裂铜管等;该公司认为如要进一步确认,需将水质采样化验及冷凝器解剖后进行,现场惠田公司未能解剖且不让该公司拉回解剖,故对冷凝器泄漏原因无法最终确认,要求尽快将涉案冷凝器运回该公司生产线在三方见证下解剖分析确认泄漏原因。 2019年6月1日,精英公司向惠田公司发出维修回复函,内容:惠田公司至今未让精英公司及冷凝器厂家售后人员对涉案冷凝器进行鉴定,且至今也未找第三方进行鉴定,如因惠田公司原因拖延鉴定,一切后果由惠田公司承担;在双方未确认冷凝器损坏原因前,惠田公司坚持更换新的冷凝器并投入运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惠田公司承担;根据以往惠田公司对其售后人员的刁难及相关单据不签字、承诺费用未支付等情形,要求惠田公司承诺在本次精英公司人员去现场维护后结清欠付的费用并配合维修,其可派人协助指导或维修;对于惠田公司要求精英公司在6月1号前去维修,否则将找第三方维修的意见,不予认可,精英公司做不到还未收到维修通知前就赶到现场。 2019年6月5日,精英公司再次向惠田公司发出维修回复函,内容:惠田公司未对精英公司提出的回复意见进行确认,现再次书面回复惠田公司要求对其意见进行确认,如惠田公司不予确认,精英公司无法开展后续工作;1.惠田公司至今未让精英公司将涉案冷凝器拉回且拒绝支付该冷凝器货款,且阻挠冷凝器厂家进行现场解剖分析,惠田公司单方坚持找第三方进行鉴定至今无着落,如惠田公司拖延鉴定时间,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其承担;2.在双方未对冷凝器损坏原因达成一致意见前,惠田公司坚持更换新的冷凝器并投入运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惠田公司承担;3.惠田公司一直违约、阻挠冷凝器厂家解剖检查、不配合精英公司售后指导等情形而执意找第三方维修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惠田公司承担;4.要求惠田公司承诺在本次精英公司人员去后结清应付的款项并积极配合维修等内容。 根据惠田公司提供的冷库工程竣工验收单显示,总验收结论为合格,承建单位即精英公司在该验收单上签名落款时间2018年1月14日,而建设单位即惠田公司的签名落款时间是2018年5月3日。 2018年1月12日,精英公司工作人员宋治国向惠田公司发出工程竣工验收保验申请表,内容:由精英公司承建的惠田公司一期冷库项目已施工完毕,且机组运行正常,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强制条例,相关工程技术资料齐全,具备验收条件,特申请竣工验收。该申请表上还记载:定于2018年1月14日下午二点验收冷库项目,合同外后续追加不在此次验收范围内。 根据精英公司提供的安装服务反馈单显示,精英公司安排安装服务人员宋治国为惠田公司对冷库进行安装调试,惠田公司工作人员杨兵确认对本次服务整体评价为非常满意并签名,落款时间是2018年5月3日。 另查明,2019年8月27日,江苏惠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惠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精英公司与惠田公司签订的《江苏惠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冷库安装(加工承揽)》及达成的冷库决算汇总表、冷库工程竣工验收单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精英公司与惠田公司间形成的为冷库安装价格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惠田公司作为定作人,负有提供符合施工方案及设备安装的水电、安装场地、保管用房、安装后的土建填充装修、完成配合事项、负责检查验收、协调以及接受承揽方的工作成果并按约支付设备款、项目款等义务;精英公司为承揽人,负有按约为惠田公司一期冷库建设项目提供制冷设备及相关材料并负责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及交付劳动成果、负责维护、修理等主要合同义务。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冷凝器的损坏原因如何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冷库安装合同明确约定免费质保期为自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内,而根据达成的冷库工程竣工验收单显示,精英公司在该验收单上签名落款时间2018年1月14日,惠田公司的签名落款时间是2018年5月3日,根据惠田公司提供的冷库工程竣工验收单显示及精英公司提供的安装服务反馈单,结合精英公司对惠田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培训记录记载的时间是在2018年3月30日,该培训属于对案涉冷库设备调试、安装完毕后的培训;同时,根据冷库安装合同约定,惠田公司应自完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完毕,但惠田公司工作人员在2018年5月3日才在冷库工程竣工验收单、安装服务反馈单上签字确认,应视为惠田公司逾期验收,其行为明显违反冷库安装合同的约定,应视为验收合格。至于涉案冷凝器的损坏原因,根据惠田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涉案冷凝器损坏原因是因为在化霜过程中的误操作造成冷凝(铜)管内的水结冰而导致冷凝(铜)管破裂。根据该司法鉴定结论,涉案冷凝器的损坏原因并非自身质量原因导致而是在化霜过程中的误操作造成冷凝(铜)管内的水结冰而导致冷凝(铜)管破裂。根据冷库安装合同约定,涉案冷凝器经精英公司安装、调试完毕并由精英公司工作人员对惠田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后,涉案冷凝器一直由惠田公司使用,由于惠田公司在化霜过程中的误操作造成冷凝(铜)管内的水结冰而导致冷凝(铜)管破裂,即便故障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免费质保期内,因为故障原因是化霜过程中的误操作行为所致,该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非使用不当或非环境因素造成的设备损坏,不在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根据合同约定,故该故障造成损失应由责任方即惠田公司承担。综上,惠田公司要求精英公司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损失,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鉴于惠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精英公司在履行冷库安装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故对其主张违约金,亦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惠田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88元,保全费1770元,鉴定费40000元,合计46758元,由惠田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惠田公司主张精英公司支付维修费及违约金没有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理由如下:惠田公司、精英公司签订的《江苏惠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冷库安装(加工承揽)》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该协议约定:由于惠田公司使用不当或由于电网、其他使用环境导致设备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一审法院委托南京海天检测有限公司对案涉冷凝器损坏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涉案冷凝器损坏原因是因为在化霜过程中的误操作造成冷凝(铜)管内的水结冰而导致冷凝(铜)管破裂。即使案涉设备冷凝器损坏的时间在保质期内,根据该鉴定结论,冷凝器造成的损失也应由惠田公司承担。惠田公司主张冷凝器发生故障的原因是精英公司提供的材料质量不佳导致,应由精英公司支付维修费,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惠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一审中,经惠田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南京海天检测有限公司对案涉冷凝器损坏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涉案冷凝器损坏原因是因为在化霜过程中的误操作造成冷凝(铜)管内的水结冰而导致冷凝(铜)管破裂。 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惠田公司主张精英公司支付维修费及违约金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88元,由上诉人江苏惠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明霞 审判员  苗 鸿 审判员  袁海兰
书记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