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12民初10319号
原告江苏精英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崔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精英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精英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精英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精英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袁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