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苏10民终2614号
上诉人江苏精英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惠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9)苏1081民初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精英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第二项,改判驳回惠田公司的原审诉请;本案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由惠田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精英公司设置了运行时间限定,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冷库机组电控厂家徐州凯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研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可以证明电控厂家只给精英公司提供二级密码即操作员密码和维修员密码(该二级密码精英公司也己交付给惠田公司),负责人密码为可选项,如要求增加,需增加费用2000元。机组负责人密码为电控厂家凯研公司的原始密码,精英公司不需要也不知道该密码。精英公司没有负责人密码,也无法进入该程序,更谈不上设置运行时间限定的问题。另外,精英公司也没有必要设置运行时间,在质保期内,一旦冷库停机上诉人就要往返几百公里负责维修,耽误时间还不收取费用,不会给自己找麻烦。惠田公司在庭审中承认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了机组负责人密码,获得该密码后也进入了该程序,就可以对运行时间进行设定。既然鉴定结论认定设置了上限为7200小时限定运行时间,精英公司认为是惠田公司设定的。惠田公司设定该时间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诉讼赔偿,以抵销拖欠的工程款,达到赖账的目的。涉案冷库从2018年1月开始使用到2021年鉴定时3年多才运行了3745小时,距离限定的7200小时还需要3年多的时间。该时间限定,目前对压缩机运行没有任何影响,对惠田公司主张的所谓的黑莓损失更没影响。该时间限定如需解除,也应由惠田公司自己解除。因鉴定运行时间产生的鉴定费用应由惠田公司承担。二、一审认定精英公司通讯线路故障导致压缩机停机运转,以致黑莓损失的发生,并认定损失为5万元,无事实依据。首先,虽然通讯线路故障导致了压缩机停机运转,但冷库温度并没有受到多大影响。精英公司的两位技术人员接到报修后就立即到现场维修,检查发现是通讯线路故障后很快就修好了。从惠田公司提供的公证文书中的冷库照片可知,冷库温度当时依然保持在-10度左右。在该温度下,黑莓明显不会变质。由此可知,即便出现过停机问题,但当时温度始终在-10度左右,该温度不会导致黑莓变质。其次,假如黑莓存在变质,变质有很多原因。除了温度外,还包括采收时机和方法、采后处理如预冷杀菌、抗衰老处理、贮藏消毒、通风、存放间隙、湿度控制、气体浓度控制及通风等。黑莓本身容易破损,采收后还应及时分级挑选;还有气体伤害,当氧气浓度低于2%,二氧化碳浓度大于25%时,就会导致果实变味、果肉褐变;还有灰霉病等。再次,惠田公司从未告知过有黑莓损失。精英公司的两位技术人员接到报修后去现场维修时,在现场并未发现有黑莓损坏,惠田公司更没告知,且当日的维修单据也是签署满意,并未提及损失,明显事实上也没有存在因精英公司原因造成的损失!假如出现黑莓损坏,惠田公司应首先告知,让精英公司一起看现场共同来确认黑莓损坏的原因、损坏的数量等,且应在维修单上注明客户意见。另外,既然当日精英公司人员在现场,惠田公司就应当让精英公司人员参加公证过程。但惠田公司故意在精英公司人员来前、走后做公证,也未告知精英公司在现场的人员,不知出于何种目的。原审在惠田公司没有举证黑莓入库时的数量、质量状况(是否剔除烂果、己变质和病虫害果)、价格,没有举证司法鉴定部门认定的己变质及变质原因(究竟是何原因导致)的鉴定意见,更没举证黑莓变质后称重数量及变质后处理的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定黑莓己变质,且是停机导致的,损失为5万元,明显无事实依据,且有偏袒本地企业之嫌。三、根据双方合同第九条约定,惠田公司没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就将设备投入使用,即使造成黑莓损失,该损失也应由惠田公司自行承担。2018年1月14日竣工验收后,惠田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即48万元,但其实际支付日期为2018年6月11日,延期近5个多月,且实际支付进度款为29万元,尾款及更换的冷凝器款至今未付,已严重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因其未按约支付款项,即使存在黑莓损失也应自行承担,且惠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黑莓损失的数量、金额,以及变质是因停机温度升高导致。
惠田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惠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精英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向惠田公司履行维修质保义务;2.判令精英公司解除涉案冷库控制机组工作时间限定;3.判令精英公司承担因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惠田公司的损失88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7年6月6日,惠田公司、精英公司签订了《冷库安装(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精英公司为惠田公司一期冷库建设项目提供制冷设备及相关材料并负责安装事宜,项目内容为制冷主设备、制冷末端设备、安装及调试;工期45日,从精英公司收到惠田公司预付款且惠田公司具备进场施工条件次日起计算;合同总价款人民币240万元,该价款是按图纸范围内所有安装量的预算价,为固定价,如因实际用料与合同清单有较大偏离,按双方确认的偏离单结算,该价格为成套设备总价,包含制冷设备、运输、现场交货、安装及调试等所发生的费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惠田公司向精英公司支付合同金额30%即72万元,作为本合同的预付款,精英公司收到该预付款后,合同正式生效,并组织所有设备生产,采购安装所需全部材料;保温材料到场后5个工作日内,惠田公司向精英公司支付合同金额30%即72万元;制冷设备到场后5个工作日内,惠田公司向精英公司支付合同金额15%即36万元;精英公司在规定的施工工期内,安装及调试完毕,同时提供全套系统的所有必须提供的技术资料;精英公司安装、调试完毕后10日内经惠田公司及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惠田公司向精英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20%即48万元,在此期间,精英公司有义务配合惠田公司领取验收合格报告及证书等事项;余款合同价款的5%即12万元作为质保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免费质保12个月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由惠田公司一次性付清给精英公司;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惠田公司应在收到设备后2日内进行检验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字,如对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应在交货验收单上注明,双方协商处理,逾期不检验或不提出异议,则视为精英公司提供的设备质量合格、数量正确;自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时,惠田公司即协助精英公司保管,配合精英公司完成交货及安装事宜;精英公司安装、调试完毕后,向惠田公司发出书面完工通知书,惠田公司应自完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完毕,验收工作严格遵循双方确认的对各制冷系统、库体的具体要求、参数、工作时间、工作效率等项目,逐项进行验收,并向精英公司出具书面验收单;如惠田公司逾期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如有任何异议务必在验收单上注明,属于任何一方原因的由精英公司负责整改或更换,涉及到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如没有在验收单上注明,视为验收合格;安装过程中或完毕后,惠田公司对质量提出异议,应经双方代表查验,确认是否有质量问题及责任原因,如确认是精英公司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精英公司无条件更换或整改;如确认是惠田公司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维修、整改费用由惠田公司承担,工期顺延;如对质量问题双方代表不能查验,则需提交国家认可的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未经验收签字,惠田公司不可擅自使用,否则,则视为验收合格,同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惠田公司承担;制冷设备验收合格交付给甲方后,该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惠田公司,惠田公司付清所有设备项目款后,该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惠田公司,如惠田公司未及时给付精英公司本合同相关款项就将该设备投入使用,因此造成的货物损失和设备毁损由惠田公司承担责任;设备终身维护,保修期外,有偿服务,安装完毕后,精英公司负责给惠田公司免费培训;由于惠田公司使用不当或由于电网、其他使用环境导致设备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质保期满后,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精英公司上门维修,并保证以优惠价格提供服务;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条款规定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如精英公司提供的货物的规格、质量、施工质量及施工工期等,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惠田公司有权选择要求精英公司在惠田公司指定的时间内进行更换或整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精英公司负责,如有争议,则以有资质的第三方质监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惠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款的,逾期1个月,精英公司有权收回前期投入设备、物料并解除合同,惠田公司除承担相关费用外,还应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等内容。
2018年5月22日,惠田公司、精英公司达成冷库决算汇总表,对合同价款240万元进行了决算,决算价为2347965元,精英公司承担123380元,扣减后双方最终商定价为人民币220万元。惠田公司已付款人民币180万元,尚欠40万元未支付。按照合同约定,预留5%即11万元作为质保金,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支付,故本次应付款29万元。本汇总表作为合同附件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018年6月10日,惠田公司向精英公司发出书面函,内容为:精英公司安装调试的冷冻设备系统已安装运营,2018年6月9日该设备突然出现无法启动的状况,惠田公司操作人员多次操作无果。2018年6月9日惠田公司通过电话、微信通知精英公司前去维护,但精英公司未派员且未提供有效方案,致使冷库温度上升,库内冷藏了约400吨黑莓,现书面函告,请求帮助解决。
2018年6月11日,惠田公司向精英公司发出维修通知单,内容为:惠田公司于2018年6月9日现场检查精英公司施工的惠田公司一期冷库项目,发现还有如下问题未解决:……3、50P机组温度达不到-18摄氏度,化霜水无法正常排放;……6、未向我司提供机组控制程序、PLC主机密码、触控屏控制程序及密码。针对以上问题请精英公司尽快安排工作人员予以解决并提供相关程序及操作流程培训,以便惠田公司顺利使用该套系统及冷冻机组设备,更好地开展日常冷冻作业工作。
2018年6月11日、12日,精英公司安排维修服务人员杨衍宾、宋治国到惠田公司提供维修服务,惠田公司反映压缩机系统无法启动,实际故障是触控屏与PLC通讯问题,故障原因是通讯线接触不良,解决办法是重新对接,预留一套备用接线交给惠田公司工作人员等。
2018年6月12日,惠田公司向精英公司发出书面函,内容为:精英公司指派杨衍宾、宋治国于6月11日到惠田公司对6月9日突然无法运行的一期冷库进行维修,截至6月12日尚未修复,也无预计修复时间。因停机时间过长,冷库温度上升过快,库内冻果可能软化,如贵司在6月12日下午14点前仍不能恢复冷冻机组运行,惠田公司将开启冷库进行移库止损,同时评估库内产品损失,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精英公司承担。
2018年6月12日,惠田公司向精英公司发出维修服务反馈意见,内容为:2018年6月9日报修的压缩机系统无法启动,6月12日经过维修,压缩机系统可以正常启动;精英公司留了一套备用通讯线,以作应急处理;1#主机回油管路渗油、油冷却器渗油均维修处理完毕,……交接资料中精英公司只提供了控制机组(PLC)的操作密码和维修密码,未向惠田公司提供控制机组的负责人密码,要求精英公司向惠田公司程先玲书面提供控制机组(PLC)的负责人密码。
2018年6月15日,精英公司向惠田公司发出催款函,内容为:依据双方于2017年6月6日签订的冷库安装合同的约定,精英公司安装、调试完毕后10日内经惠田公司及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惠田公司向精英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20%即48万元,……如惠田公司逾期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精英公司已于2018年2月6日将相关验收资料寄出,但惠田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对冷库工程不及时验收,逾期不验收的应视为验收合格,惠田公司未按约支付,已构成违约。此后,双方于2018年5月22日达成冷库决算汇总表,但惠田公司仍未及时支付,再次违约,因此要求惠田公司支付违约金44万元。同时根据冷库安装合同的约定,如惠田公司未及时给付精英公司相关款项就将设备投入使用,因此造成的货物损失和设备毁损由惠田公司承担,因此,精英公司未收到上述款项前,惠田公司不得将冷库设备投入使用,否则一切后果及责任由惠田公司承担。
2018年7月5日,惠田公司再次向精英公司发出维修通知单。
2019年1月10日,精英公司书面回函惠田公司,再次明确机组维修、操作系统密码已提供给惠田公司,对于贵司的操作和维修没有任何障碍,鉴于机组负责人密码为电控厂家原始密码,精英公司无法提供。
2019年1月10日,惠田公司向精英公司发出书面回复函,内容为:2019年1月10日精英公司在收到惠田公司要求正常维修的通知后的来函已收悉,……(3)关于机组负责人密码问题,精英公司解释为电控厂家原始密码,精英公司无法提供;目前该设备所有权已归属惠田公司,包括原始密码在内的所有与设备有关的信息都应一并归于惠田公司,且因该密码问题已多次导致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给惠田公司造成了不便和后续隐患,若确实是电控厂家掌握密码,精英公司应当协调电控厂家提供相应密码;(4)上述问题精英公司的种种解释并非合同或法律规定可以免除质保责任的条件,惠田公司目前也不存在任何在先违约行为,精英公司以此为由拒绝维修属于严重违约行为;……以上问题请精英公司收函后当日给予回复并及时安排维修,否则,为保证设备正常工作,我司将安排第三方予以维修,相关费用由精英公司承担;在此过程中,若发生设备故障或其他问题给惠田公司造成损失的,皆由精英公司承担。
2019年1月21日至1月25日,精英公司维修服务人员夏兆明、杨衍宾到惠田公司提供维修服务。2019年1月25日,惠田公司代表杨兵、精英公司代表杨衍宾在维修回复单上签名,维修回复单内容为:……5、交接资料中未向我公司提供控制机组的负责人密码,精英公司答复由售后经理李冰回复惠田公司等内容。
2019年4月25日,惠田公司向精英公司发出报修函,要求精英公司在2019年4月26日12点前到场处理2019年4月24日夜里发现的冷库机房压缩机停机故障,为避免损失扩大,如精英公司未在上述时间到场处理,惠田公司将联系第三方进行维修处理,产生的维修费用由精英公司承担。此后的2019年4月27日、4月28日、5月28日、6月3日,6月11日,惠田公司先后五次向精英公司发出报修告知函、催修函、回复、函等。
根据惠田公司提供的冷库工程竣工验收单显示,总验收结论为合格,承建单位即精英公司在该验收单上签名落款时间2018年1月14日,而建设单位即惠田公司的签名落款时间是2018年5月3日。
2018年1月12日,精英公司工作人员宋治国向惠田公司发出工程竣工验收保验申请表,内容为:由精英公司承建的惠田公司一期冷库项目已施工完毕,且机组运行正常,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强制条例,相关工程技术资料齐全,具备验收条件,特申请竣工验收。该申请表上还记载:定于2018年1月14日下午二点验收冷库项目,合同外后续追加不在此次验收范围内。
根据精英公司提供的安装服务反馈单显示,精英公司安排安装服务人员宋治国为惠田公司对冷库进行安装调试,惠田公司工作人员杨兵确认对本次服务整体评价为非常满意并签名,落款时间是2018年5月3日。
2019年1月26日,精英公司针对惠田公司2019年1月25日维修回复单的声明与回复,内容为:精英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安排售后人员到惠田公司维修,惠田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胁迫精英公司售后人员杨衍宾在一张与事实不符的维修回复单上签名,杨衍宾事后立即向精英公司汇报并报警处理,1、该维修单的签字是被胁迫的,应无效;2、杨衍宾作为精英公司售后服务人员,超出职责范围的签字必须获取精英公司授权,未经授权的签字行为无效;3、惠田公司2019年1月25日维修回复单现回复如下:……③负责人密码为电控厂家产权所有,不影响该控制机组的任何使用及设定,惠田公司在付清全款后所有权才转移至惠田公司,如惠田公司坚持需要,在惠田公司付清全款后,精英公司可与电控厂家协调,但不在精英公司售后服务范围内等。
2019年8月27日,江苏惠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惠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另查明,2017年7月5日,精英公司作为需方与供方凯研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精英公司向凯研公司采购一台冷库控制箱用于涉案冷库建设,合同总额为26000元。
2019年4月20日,涉案冷库机组电控厂家凯研公司向精英公司发出电气控制合同相关说明,内容:凯研公司与精英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精英公司用于惠田公司的控制柜,关于开机密码设定,该公司一般只提供二级密码即操作员密码和维修员密码,负责人密码为可选项,如精英公司要求增加,需增加费用2000元。
2018年6月11日,惠田公司向仪征市公证处申请对该公司的冷库温度及库内物品现状进行诉讼证据保全公证,2018年6月20日,仪征市公证处出具了(2018)扬仪证民内字第4232号公证书。
2019年10月17日,惠田公司以其向精英公司购买的制冷设备存在负责人权限密码、限制使用时间以及更改限制使用时间密码的情况,为固定诉讼证据,惠田公司向仪征市公证处申请对该公司工程师王征兵操作冷冻设备的过程进行诉讼证据保全公证,2019年10月25日,仪征市公证处出具了(2019)扬仪证民内字第6949号公证书。
一审法院经现场查勘,发现精英公司为惠田公司安装冷库设备中的机组控制触屏主控画面中用户登录界面用户名包括:负责人、操作员、维修员,分别对应不同的密码输入登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惠田公司申请对存在冷库机组负责人密码和限定运行时间的事实及库内黑莓果受损价值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多次与相关鉴定机构沟通联系,上述申请均因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组织鉴定。庭审中,惠田公司承认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了涉案机组负责人密码,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精英公司解除机组工作时间限定并赔偿损失,不再要求精英公司提供该负责人密码。惠田公司申请对涉案冷库机组限定运行时间这一事实是否成立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依法选定具备相应鉴定质证的南京海天检测有限公司予以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苏质鉴字第21HT027002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涉案冷库机组控制系统内设置了上限为7200小时的限定运行时间,该限定运行时间设置值是涉案设备的最大允许运行时间,当实际运行时间超过该设定时间后,设备将自动停止运行并锁定。涉案冷库机组存在限定运行时间设置。
一审法院认为,精英公司与惠田公司签订的《冷库安装(加工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精英公司与惠田公司之间形成了冷库安装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惠田公司作为定作人,负有提供符合施工方案及设备安装的水电、安装场地、保管用房、安装后的土建填充装修、完成配合事项、负责检查验收、协调以及接受承揽方的工作成果并按约支付设备款、项目款等义务;精英公司为承揽人,负有按约为惠田公司一期冷库建设项目提供制冷设备及相关材料并负责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及交付劳动成果、负责维护、修理等主要合同义务。涉案《冷库安装(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精英公司安装、调试完毕后,向惠田公司发出书面完工通知书,惠田公司应自完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完毕,验收工作严格遵循双方确认的对各制冷系统、库体的具体要求、参数、工作时间、工作效率等项目,逐项进行验收,并向精英公司出具书面验收单;如惠田公司逾期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之日起免费质保12个月到期。2018年1月12日,精英公司工作人员宋治国向惠田公司发出的工程竣工验收保验申请表载明:由精英公司承建的惠田公司一期冷库项目已施工完毕,且机组运行正常,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强制条例,相关工程技术资料齐全,具备验收条件,特申请竣工验收;定于2018年1月14日下午二点验收冷库项目,合同外后续追加不在此次验收范围内。此后,惠田公司未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根据精英公司提供的安装服务反馈单显示,精英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宋治国为惠田公司对冷库进行安装调试,惠田公司工作人员杨兵确认对本次服务整体评价为非常满意并签名,落款时间是2018年5月3日。惠田公司实际验收时间即为2018年5月3日。鉴于惠田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属于合同约定的逾期验收,应视为验收合格,故本案中质保期应自2018年1月15日起计算12个月。在质保期内,精英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惠田公司履行质保维修义务。对惠田公司要求精英公司履行质保期内的维修质保义务,应予支持;鉴于该项诉求对应的质保期已届期,惠田公司仍然主张精英公司履行质保期内的质保维修义务已无实际意义。经过释明,惠田公司主张的维修质保义务前期是指交付负责人密码,后期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该负责人密码后,该项诉求即指要求判令精英公司解除机组工作时间限定。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冷库安装(加工承揽)合同》中对涉案冷库控制机组是否设置了负责人密码及是否设置了运行时间限定并无约定,但作为涉案《冷库安装(加工承揽)合同》的承揽方和涉案冷库的销售方,精英公司负有解除涉案冷库机组限定运行时间设置的义务。理由如下:涉案《冷库安装(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精英公司为惠田公司一期冷库建设项目提供制冷设备及相关材料并负责安装事宜,项目内容为制冷主设备、制冷末端设备、安装及调试,相应的冷库控制机组操作系统亦由精英公司提供安装、调试服务。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人查某案冷库控制系统主控画面,控制界面右上角显示的运行时间(冷库压缩机组实际运行时间)为3745h;如想查看系统对最大运行限定时间的设置,系统需要进行用户身份确认,即以“负责人”登录,输入密码;鉴定人要求精英公司输入密码,精英公司表示不知道该密码,也不知道有此设置;根据惠田公司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该密码,鉴定人调出了运行时间设置界面,显示运行时间7200h;经过鉴定人测试结果表明:以“负责人”身份登录后,可以在7200以内修改控制系统内的“运行时间”值,7200是可设置的最大值;当“运行时间”设置值小于涉案冷库机组实际已运行时间时,涉案冷库制冷机组无法启动;当设备的实际运行时间超过在“运行时间”设置界面设定的“运行时间”时,压缩机会自动停机并锁定;综上所述,涉案冷库机组控制系统内设置了上限为7200小时的限定运行时间,该限定运行时间设置值是涉案设备的最大允许运行时间,当实际运行时间超过该设定时间后,设备将自动停止运行并锁定。精英公司并未告知该冷库机组被设置了负责人密码及设置了运行时间限定,经过法院依法组织的司法鉴定确认,涉案冷库机组的确存在限定运行时间设置。经过现场勘查,涉案冷库机组控制触屏主控画面上用户登录界面上用户名包括:负责人、操作员、维修员,分别对应不同的密码输入登录,精英公司抗辩不存在机组负责人密码,与客观事实不符。此外,涉案冷库机组系精英公司出售给惠田公司并负责安装调试,截至起诉时,惠田公司尚欠质保金11万元等费用,因本案所涉原因未支付;精英公司未能向惠田公司提供该负责人密码,基于无负责人密码不能进入“负责人”登录界面设置运行时间限定的客观事实,惠田公司在不知悉该负责人密码之前不具备设备运行时间限定的客观条件;即便此后惠田公司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该负责人密码,作为案涉冷库机组的定作方、所有方和实际使用方,惠田公司没有理由自我设限,从而影响自身对涉案冷库机组的正常使用,综上所述,应认定系精英公司提供的涉案冷库设备设置了运行时间限定。精英公司在合同外单方设置运行时间限定不符合诚信原则,亦违反了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向对方履行的通知、协助等义务,构成严重违约,故精英公司应当解除涉案冷库控制机组运行时间限定。惠田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针对惠田公司主张精英公司应承担因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惠田公司的损失88万元,包括冷库系统破解维护重新编程的报价金额为48万元以及黑莓冻果解冻后的果品贬损损失约40万元(60吨×7000元/吨)。关于报价金额48万元,一审法院认为,破解重新编程尚未实施,仅系惠田公司单方提供的第三方的报价单,该项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此外,惠田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冷库系统破解维护重新编程的必要性、关联性,故对惠田公司的该项费用主张,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惠田公司主张因涉案冷库压缩机停机导致库内黑莓冻果解冻后的果品价值贬损损失4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惠田公司为固定诉讼证据,向仪征市公证处申请对该公司的冷库温度及库内物品现状进行诉讼证据保全公证,上述公证文书可以证明因涉案冷库升温导致库内存放的冻果出现不同程度解冻、软化变质等情况,该受损果品只是相对使用价值有所下降,并非完全变质不可用,结合2018年6月20日、2019年10月25日两次公证书记载及附随的照片、光盘,结合惠田公司提供的黑莓冻果受损数量的初步证据,能够证明因涉案冷库压缩机在质保期内发生停机事故,导致冷库库温回升,部分库存黑莓冻果解冻软化,以致该受损部分黑莓冻果的价值下降,客观上给惠田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精英公司交付的产品存在通讯线路故障导致涉案压缩机停机运转,以致损失的发生,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应对该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该受损黑莓冻果的贬值损失无法通过鉴定予以量化,但损失客观存在,根据现场查勘并结合惠田公司提供受损数量的初步证据,酌情认定该项损失为50000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一、精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解除涉案冷库机组的限定运行时间设置;二、精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赔偿惠田公司人民币损失50000元;三、驳回惠田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0元,鉴定费40000元,合计52600元,由惠田公司负担11884元,精英公司负担40716元;应由精英公司负担的部分已由惠田公司垫付,此款由精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惠田公司。
本院认为,精英公司应解除案涉冷库机组的限定运行时间设置,并赔偿惠田公司50000元。理由如下:1.精英公司作为承揽方应按约交付工作成果,在案涉承揽合同中,双方并未约定对案涉冷库机组作出限定运行时间,一审经委托鉴定,结论为涉案冷库机组控制系统内设置了上限为7200小时的限定运行时间,该限定运行时间设置值是涉案设备的最大允许运行时间,当实际运行时间超过该设定时间后,设备将自动停止运行并锁定,涉案冷库机组存在限定运行时间设置。结合双方往来函件,惠田公司多次向精英公司要求提供负责人密码,精英公司未予提供,虽惠田公司后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负责人密码,但精英公司主张系惠田公司自行设定运行时间,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精英公司作为承揽方应提供满足合同使用目的的工作成果,在案涉系统客观存在限定运行时间,且未有充分证据证明系惠田公司自行设限的情况下,精英公司作为承揽方负有调试、解除案涉冷库机组限定运行时间设置的义务,以交付符合惠田公司使用目的的工作成果。2.案涉承揽合同原约定精英公司安装、调试完毕后10日内经惠田公司及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惠田公司向精英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20%即48万元。但,2018年5月22日,惠田公司、精英公司达成冷库决算汇总表,对合同价款重新进行决算,约定预留5%即11万元作为质保金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支付,本次应付款29万元。重新决算未重新约定29万元的付款期限,惠田公司应在达成重新决算后及时支付。2018年6月8日,惠田公司向精英公司转账283000元,2018年6月11日向精英公司现金转账7000元,未严重逾期付款。精英公司以惠田公司严重逾期付款29万为由,认为应按合同约定惠田公司未及时给付相关款项就将设备投入使用,因此造成的货物损失由惠田公司承担责任,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3.案涉设备因通讯线路故障导致涉案压缩机停机运转,在黑莓冻果的贬值损失无法通过鉴定予以量化的情况下,一审结合2018年6月20日、2019年10月25日两次公证书记载及附随的照片、光盘,以及惠田公司提供的黑莓冻果受损数量的初步证据,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并考量冷库故障对黑莓贬值的影响,酌定损失数额为50000元,无明显不当之处,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精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2018年6月8日,惠田公司向精英公司转账283000元,2018年6月11日向精英公司现金转账7000元。
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惠田公司主张精英公司解除案涉冷库机组的限定运行时间设置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惠田公司主张损失50000元能否得到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江苏精英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明霞
审判员 周 冰
审判员 袁海兰
书记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