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4663号之一
原告:江苏惠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马集镇枣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精英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工业园昆仑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惠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精英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惠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惠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封 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