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精英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精英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润食品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执保72号 申请保全人:江苏精英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工业园昆仑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洞庭食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江苏精英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润食品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作出(2022)湘0703民初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冻结被告***润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润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律 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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