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执保72号
申请保全人:江苏精英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工业园昆仑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洞庭食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江苏精英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润食品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作出(2022)湘0703民初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冻结被告***润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润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律 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