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四方清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四方清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0104执37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08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四方清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天悦龙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民终152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5902.50元,执行费139.0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