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四方清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变则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新疆四方清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财保668号
申请人:新疆变则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高地中心911。
法定代表人:魏生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春玲,新疆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四方清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鲤鱼山南路**天悦龙庭**楼****/div>
法定代表人:马玉玲。
申请人新疆变则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四方清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新疆变则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四方清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财产保全担保,本院予以查封、冻结,作出(2020)新0104财保569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新疆变则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四方清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四方清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卓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马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