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25民初410号
原告:新疆四方清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筱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卫江,新疆小白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民县鑫裕烘干厂,住所新疆塔城地区裕民县。
类型:个体户
经营者:瞿玉梅,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民,塔城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新疆四方清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裕民县鑫裕烘干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新疆四方清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新疆四方清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四方清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8元,由原告新疆四方清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锐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姮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