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24民初640号
原告:新疆四方清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1355号澳龙广场大厦E座四层405-211。
法定代表人:孙筱凡,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岩辉,托里县托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新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新疆托里县阿合别里斗乡玛依拉恒村。
法定代表人:王传财,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四方清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四方清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四方清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四方清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4.00元,减半收取计1,962.00元,由新疆四方清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明元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