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四方清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四方清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某某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3财保46号
申请人:新疆四方清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长春中路1355号澳龙广场大厦E座四层405-211。
法定代表人:孙筱凡,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疆***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路5号海滨小区1-3-4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慧敏,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孙筱凡,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亦庄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忠,新疆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霍城县新苏锡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朝阳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旭,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四方清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孙筱凡与被申请人霍城县新苏锡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霍城县新苏锡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霍城县支行(账号:×××)内的存款300万元,在中国银行霍城县支行营业部(账号:×××)内的存款300万元,在国家开发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账号:×××)内的存款300万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霍城县新苏锡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霍城县支行(账号:×××)内的存款300万元;
冻结被申请人霍城县新苏锡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霍城县支行营业部(账号:×××)内的存款300万元;
冻结被申请人霍城县新苏锡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账号:×××)内的存款300万元。
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不超过1年,动产保全期限不超过2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不超过3年。
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四方清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陈  彦  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