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4023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四方清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中路135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霍城县新苏锡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朝阳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四方清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霍城县新苏锡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先履行800962.55元,剩余案款在2023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699037.45元,于2024年12月30日前支付1500000元,于2025年12月30日前支付13932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4023执13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3)新4023执13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霍城县新苏锡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段 应 忠
审 判 员 赵 棣
审 判 员 玛 给 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贾 朋 飞
书 记 员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