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易华天宇试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视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易华天宇试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7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视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苏承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易***试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科技园武兴二路6号。

法定代表人:魏星。

上诉人四川省视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易***试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12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视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省视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文飞

审判员  仇 静

审判员  董荣昌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君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