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82民初159号
原告:成都易华天宇试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技园武兴二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967572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经济开发区(灵杰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699156200F。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4576329996。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易华天宇试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易华天宇试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易华天宇试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