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冠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桂冠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402民初572号
起诉人:广西桂冠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86号广源国际社区10栋1单元2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1976422F。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广西桂冠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冠公司)诉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冶金建设公司支付设计费人民币455000元;2、判令冶金建设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人民币36830元(以45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分段计付,自2017年7月4日暂计至2019年3月18日,其余另计至所有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冶金建设公司支付违约金566020元(逾期支付金额455000元为本金,按每日2‰暂计至2019年3月18日)。
事实和理由:桂冠公司与冶金建设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签订了《崇左市江州区罗白乡600MWp农业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书》(110KV线路送出并网110KV东罗变电站新建间隔工程部分)(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合同书》),合同约定由桂冠公司向冶金建设公司按期交付施工设计文件。合同价款为650000元,双方约定了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同时约定“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桂冠公司依约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而冶金建设公司在支付完第一笔款项195000元后,剩余款项未如约支付,桂冠公司经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阅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桂冠公司与冶金建设公司签订的《施工图设计合同书》第十三条约定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甲方为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及工商登记注册地均在柳州市,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广西桂冠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军
审判员陆艳
审判员许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农景武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