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205民初1969号
原告:广西桂冠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86号广源·国际社区10号楼2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1976422F。
法定代表人:肖冠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斌,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本奎,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雀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59100K。
法定代表人:覃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牧,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华,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西桂冠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冠设计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冶建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超玲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徐志英、林文姣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冠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斌、史本奎,被告建工冶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牧、樊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桂冠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建工冶建公司向桂冠设计公司支付拖欠的设计费455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建工冶建公司向桂冠设计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45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分段计付,自2017年7月4日暂计至2019年3月18日为36830元,其余另计至所有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3、请求判令建工冶建公司依约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逾期支付金额455000元,按每日2‰,自2017年7月4日暂计至2019年3月18日为566020元,此后违约金按此计算方式计算至建工冶建公司实际支付完毕为止);4、请求判令建工冶建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3月16日签订《崇左市江州区罗白乡60MWp农业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书》(110KV线路送出并网110KV东罗变电站新建间隔工程部分),约定合同价款为650000元整,由建工冶建公司分四次向桂冠设计公司支付,第一次为合同签订后两月支付195000元,第二次为桂冠设计公司交付初步设计图并经建工冶建公司审查合格后一周内支付325000元,第三次为桂冠设计公司交付施工设计图并经建工冶建公司审查修改合格后一周内支付97500元,第四次为项目完工后一周内支付32500元。桂冠设计公司依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然而,建工冶建公司仅支付第一笔款项后,再无向桂冠设计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和费用。现工程早已完工,桂冠设计公司多次催收无果。为此,桂冠设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条、114条之规定,特起诉至贵院,恳请判如所请。
建工冶建公司辩称,建工冶建公司对桂冠设计公司提出的还有455000元设计费未支付无异议。对桂冠设计公司提出的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支付违约金、建工冶建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有异议,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崇左市江州区罗白乡60MWp农业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书》(110KV线路送出并网110KV东罗变电站新建间隔工程部分)第七条明确约定“(1)第一次:合约签订后两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3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元整,乙方开具同等金额的财务收据”,桂冠设计公司在起诉状中也承认已收到建工冶建公司按合约支付的预付款195000元,但桂冠设计公司收到款后至今都没有按合同约定开具同等金额的财务收据给建工冶建公司。建工冶建公司财务制度规定按合同支付给收款方第一笔款后,在支付下一笔款时必须要收到收款方开具的上一笔款项的同等金额的发票或财务收据,否则建工冶建公司不批准支付下一笔款。因为是桂冠设计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在先,在收到第一笔款后未及时开具同等金额的财务收据给建工冶建公司,才造成建工冶建公司没办法按时支付后续的合同款,所以桂冠设计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违约责任,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与建工冶建公司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的质证,本院认定如下:1、桂冠设计公司提供的证据即邮箱截图,试图证明初步设计图的实际交付时间为2017年6月27日的事实。建工冶建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三性,认为该证据与建工冶建公司无关。本院认为,桂冠设计公司已当庭打开邮箱以供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2、桂冠设计公司提供的证据即微信聊天记录5张,试图证明初步设计图已向项目负责人韦海巍交付,因建工冶建公司违约,桂冠设计公司多次向建工冶建公司项目负责人韦海巍催款的事实。建工冶建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三性,认为该证据与建工冶建公司无关。本院认为,该证据是打印件,桂冠设计公司未提供手机微信予以核实,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3、桂冠设计公司提交的证据即《收据》、《领图签收表》,试图证明桂冠设计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建工冶建公司对《收据》的客观事实和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收据》的抬头是“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工冶建公司是2018年11月16日变更名称,但桂冠设计公司出示的收据是2018年8月2日,注明的是被告变更后的名称,在桂冠设计公司出具《收据》的时间点被告还未进行更名,与事实不符,疑点重重,有明显编造的嫌疑;对《领图签收表》,建工冶建公司认为签收人不是建工冶建公司的职工,是否签收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桂冠设计公司提交的《收据》的开具时间为2018年8月2日,抬头为“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而建工冶建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名称变更的声明》、《企业变更咨询单》、营业执照显示被告公司名称的变更时间为2018年11月16日,故对《收据》本院不予采信;桂冠设计公司提交了《领图签收表》的原件以供核实,且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采信。4、建工冶建公司提交的证据即《联系函》、快递物流查询记录单,试图证明建工冶建公司对合同履约的态度,建工冶建公司邮寄了《联系函》,桂冠设计公司已签收。桂冠设计公司对《联系函》的三性不予认可,认为《联系函》是建工冶建公司单方面制作的,《联系函》的内容并没有遵照合同的约定,《联系函》所提出的要求不能作为建工冶建公司一直不支付设计费用的理由;对快递查询记录单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跟踪表不能显示所邮寄的快递是本案被告提交的《联系函》,进度表不能体现该快递的实际签收人是原告公司负责人,因此不认可关联性。本院认为,建工冶建公司提交的该组证据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5、桂冠设计公司向本院申请开具调查令,申请向崇左市供电局设备部调取相关证据,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崇左供电局办公室邮寄了《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工程设计委托书》、《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核意见书》、《崇左供电局会议签到表》、《客户工程施工委托书》至本院。桂冠设计公司认为,《工程设计委托书》显示工程设计的受托方是桂冠设计公司,设计的内容与本案讼争的设计内容是一致的,建工冶建公司使用的施工设计图纸是桂冠设计公司设计的,桂冠设计公司按照与建工冶建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核意见书》里的设计单位是桂冠设计公司,审核意见是“审核通过,须按此设计进行受电工程施工”,加盖的是崇左供电局的公章,证明该项目的电力设计部分由桂冠设计公司进行设计,并且已通过供电部门的审核,建工冶建公司的电力施工是按照桂冠设计公司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与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相一致,但建工冶建公司没有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崇左供电局会议签到表》里签到人有吴耀斌,他是桂冠设计公司的代表,这个签到表是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的签到,可以体现施工图纸是桂冠设计公司的设计图纸;《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可以说明桂冠设计公司设计的施工图纸经建工冶建公司进行施工后,已完成了竣工检验,而实际上该项目也早已并网通电,意见书有代表吴磊签字,供电企业对竣工检验的意见是合格,桂冠设计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经建工冶建公司施工后最后检验合格,建工冶建公司应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建工冶建公司认为《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显示的客户名称是广西永旺农业有限公司,客户联系人是韦海巍,可以证明韦海巍是广西永旺农业有限公司的代表;《客户工程施工委托书》显示委托方是广西永旺农业有限公司,经办人也是韦海巍,受委托方为广西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经办人是吴磊,对应《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施工方确认的吴磊与建工冶建公司无关;《崇左供电局会议签到表》中序号五蒋必敏是广西永旺农业有限公司的经办人,可从《工程设计委托书》受托方经办人处证实,《崇左供电局会议签到表》的日期是2018年1月24日,与项目实际开工时间严重不符,会议名称是崇左罗白60MWp农业光伏大棚项目110KV线路施工图纸、东罗侧间隔施工图纸初设复审,这些材料都无法证明桂冠设计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予建工冶建公司项目设计图纸,且交付给广西永旺农业有限公司的时间也严重滞后,从广西永旺农业有限公司提交给建工冶建公司的《情况说明》指出,当时到场的吴耀斌非桂冠设计公司设计师,系第三方设计单位设计师。本院认为,《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工程设计委托书》、《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核意见书》、《崇左供电局会议签到表》、《客户工程施工委托书》加盖了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崇左供电局办公室的印章,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且直接邮寄至本院,该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6、建工冶建公司提交的证据即广西永旺农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试图证明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桂冠设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与建工冶建公司完整的设计蓝图,且外输电线路实际设计方为第三方设计团队,建设单位广西永旺农业有限公司也提出设计图纸中的相关设计人员均非桂冠设计公司的设计师。桂冠设计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三性,认为广西永旺农业有限公司的公章没有编号没有备案,从内容看,陈述的内容是否属实也有待查实,本案审查的是桂冠设计公司与建工冶建公司之间的施工图设计法律关系,《情况说明》所涉及的是另一法律关系,至于桂冠设计公司是否与第三方有关系与本案无关,本案的事实从供电部门调取的材料可以显示该项目的设计图纸是桂冠设计公司提供的,建工冶建公司按图纸进行施工,该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且已并网通电,至于是否涉及第三方,第三方与桂冠设计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与本案无关,是另一法律关系。本院认为,建工冶建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是扫描件,《情况说明》中陈述的内容也未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且《情况说明》中陈述的内容系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联,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16日,桂冠设计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签订《崇左市江州区罗白乡60MWp农业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书》(110KV线路送出并网110KV东罗变电站新建间隔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合同书”),约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委托桂冠设计公司承担广西永旺农业有限公司崇左罗白60MWp农业光伏项目110KV线路送出并网110KV东罗变电站新建间隔工程部分施工图设计阶段工作,合同项目名称为崇左市江州区罗白乡60MWp农业(110KV线路送出并网110KV东罗变电站新建间隔工程部分)施工图设计,项目规模为从罗白升压站至110KV东罗变电站新建110KV架空线路约14KM,110KV东罗变电站新建间隔1个,设计阶段为项目可研、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全过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服务。关于合同款项及支付方式,合同书约定本合同价款为含税固定价(如遇设计变更,另行协商),合同价款为650000元,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为:第一次,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向桂冠设计公司支付合同总额30%作为预付款,即195000元,桂冠设计公司开具同等金额的财务收据;第二次,桂冠设计公司交付初步设计图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并经审查合格后一周内,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向桂冠设计公司支付合同总额50%,即325000元,桂冠设计公司开具第一次和第二次累计付款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次,桂冠设计公司交付施工设计图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并经审查修改合格后一周内,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向桂冠设计公司支付合同总额15%,即97500元,桂冠设计公司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次,项目完工后一周内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5%,即32500元,桂冠设计公司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违约责任,合同书约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桂冠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桂冠设计公司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桂冠设计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时间交付施工图纸,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合同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桂冠设计公司应返还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已支付的设计费用等。合同书还约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向桂冠设计公司提交的有关材料、文件,桂冠设计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和份数,双方的责任,保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索赔,诉讼等其他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桂冠设计公司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的代表韦吉会、桂冠设计公司的代表张洪峰在合同上签字。
2018年1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更名为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支付第一笔设计费195000元给桂冠设计公司。2017年6月27日,桂冠设计公司代表张洪峰通过QQ邮箱将110KV东罗变扩建间隔初步设计发送给广西永旺农业有限公司的联系人的韦海巍。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崇左供电局提供的《工程设计委托书》显示广西永旺农业有限公司崇左罗白60MWp农业光伏项目110KV线路送出工程及并网110KV东罗变电站新建间隔工程的委托方为广西永旺农业有限公司(经办人蒋必敏、联系人韦海巍),受委托方、设计单位为桂冠设计公司(经办人张洪峰),委托内容为设计广西永旺农业有限公司崇左罗白60MWp农业光伏项目110KV线路送出工程,线路长度约14KM;设计广西永旺农业有限公司崇左罗白60MWp农业光伏项目110KV线路并网崇左供电局110KV东罗变电站新建间隔工程。
2018年1月24日,崇左供电局开会对崇左罗白60MWp农业光伏大棚项目110KV线路施工图纸、东罗侧间隔施工图纸、对侧间隔施工图纸会审及崇左罗白60MWp农业光伏大棚初设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代表蒋必敏、桂冠设计公司代表吴耀斌、广西永旺农业有限公司代表韦海巍到场。2018年6月30日,崇左罗白120MWP农业光伏项目(调度命名为兴旺光伏电站)一期20MW首次并网发电。2018年7月4日,崇左供电局对案涉工程进行审核,《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核意见书》显示设计单位为桂冠设计公司,设计审核结论为“审核通过,须按此设计进行受电工程施工”。2018年12月20日,韦海巍签收广西永旺农业有限公司崇左罗白60MWP农业光伏项目110KV线路送出工程图纸。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关于本案合同书主体的问题。本案中,虽然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崇左供电局提供的《工程设计委托书》显示涉案工程的委托方为广西永旺农业有限公司,受委托方、设计单位为桂冠设计公司,但本案合同书的签订双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桂冠设计公司,且合同书内容明确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委托桂冠设计公司承担广西永旺农业有限公司崇左罗白60MWp农业光伏项目110KV线路送出并网110KV东罗变电站新建间隔工程部分施工图设计阶段工作。合同书签订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也按照约定向桂冠设计公司支付了第一笔设计费,由此可以认定广西永旺农业有限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并不是本案合同书的相对方,本案合同书的相对方应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和桂冠设计公司。
关于建工冶建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首先,本案合同书的签订日期为2017年3月16日,合同书约定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应向桂冠设计公司支付合同总额30%作为预付款,即195000元,但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并没有按合同书约定的期限支付第一笔合同价款给桂冠设计公司,而是在2017年7月21日才向桂冠设计公司支付第一笔设计费19500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已构成违约。建工冶建公司辩称桂冠设计公司未开具该笔设计费的财务收据,违约在先。对此,本院认为,开具财务收据是桂冠设计公司的附随义务,但建工冶建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拒绝支付其余设计费的理由。其次,桂冠设计公司代表张洪峰已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QQ邮箱将110KV东罗变扩建间隔初步设计发送给广西永旺农业有限公司的联系人韦海巍。建工冶建公司辩称并未收到桂冠设计公司交付的设计图纸,韦海巍不是建工冶建公司的员工。对此,本院认为,崇左供电局提供的证据显示韦海巍是广西永旺农业有限公司的联系人,广西永旺农业有限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桂冠设计公司将设计图纸交付给韦海巍并无不可。第三,2018年1月24日,崇左供电局开会对崇左罗白60MWp农业光伏大棚项目110KV线路施工图纸、东罗侧间隔施工图纸、对侧间隔施工图纸会审及崇左罗白60MWp农业光伏大棚初设复审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代表蒋必敏、桂冠设计公司代表吴耀斌、广西永旺农业有限公司代表韦海巍到场,当时建工冶建公司并未提出异议。第四,崇左罗白120MWP农业光伏项目(调度命名为兴旺光伏电站)一期20MW已于2018年6月30日首次并网发电,2018年7月4日,崇左供电局对案涉工程进行审核,《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核意见书》依然显示设计单位为桂冠设计公司,设计审核结论为“审核通过,须按此设计进行受电工程施工”,2018年12月20日,韦海巍签收广西永旺农业有限公司崇左罗白60MWP农业光伏项目110KV线路送出工程图纸。据此,本院认为,桂冠设计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书约定的设计义务且经审核通过,工程已并网发电使用,对建工冶建公司关于桂冠设计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合同书约定价款总额为650000元,建工冶建公司支付了195000元,尚欠的455000元设计费应支付给桂冠设计公司。
关于桂冠设计公司诉请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和违约金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合同书约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桂冠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2‰(即每月6%)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桂冠设计公司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桂冠设计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时间交付施工图纸,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合同金额2‰(即每月6%)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桂冠设计公司应返还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已支付的设计费用等。双方在合同书中未约定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事项,且合同书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过高,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进行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对交付初步设计图并审查合格、交付施工设计图并审查修改合格、项目完工的时间并未具体约定,故对桂冠设计公司主张从2017年7月4日起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和违约金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崇左供电局提供的《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核意见书》显示设计审核通过的时间为2018年7月4日,故应以该时间点开始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和违约金。据此,建工冶建公司应以45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7月4日起向桂冠设计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及违约金。其中,2018年7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及违约金为109200元(455000元×年利率24%)。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桂冠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费45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及违约金(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方式:2018年7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期间为109200元;此后应以45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7月4日起计算至设计费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广西桂冠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321元(原告广西桂冠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638元,原告广西桂冠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66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超玲
人民陪审员 徐志英
人民陪审员 林文姣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俞敏枝
书 记 员 劳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