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冠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诉广西桂冠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05民初1515号

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59100K。

法定代表人:覃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晓,女,1982年5月26日生,壮族,该公司员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密,男,1977年5月3日生,壮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被告:广西桂冠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86号广源·国际社区10号楼2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1976422F。

法定代表人:肖冠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本奎,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耀斌,男,1980年4月26日生,仫佬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冶建公司”)与被告广西桂冠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冠设计公司”)、第三人吴耀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建工冶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崇左市江州区罗白乡60MWP农业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书》;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16日签订了《崇左市江州区罗白乡60MWP农业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承担广西永旺农业有限公司(简称永旺公司)崇左罗白60MWP农业光伏项目110KV线路送出并网110KV东罗变电站新建间隔工程部分施工图设计阶段工作,并约定被告应向原告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和份数,即被告应于2017年3月26日、4月16日向原告交付设计文件各一份,同时约定原告在签订合同后两个月内向被告支付预付款195000元,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原告交付审计文件、施工图纸,否则,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合同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设计费用等。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原告交付设计成果,在被告没有交付设计成果基础上。原告为能尽快组织施工,仍向被告支付195000元,但被告仍没有向原告交付任何设计成果。迫于无奈,原告向工程业主永旺公司反应,后永旺公司与被告协商,被告同意永旺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设计,但在备案等工作上仍以被告名义出图和备案。之后,原告陆续收到永旺公司提供的电子设计蓝图,图纸上有第三人的签名。经了解,原告施工使用的施工图由第三人负责设计并交由业主,第三人并非被告的职工,被告也没有委托第三人代为设计。以上事实,证明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影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民诉法和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决如所请为盼。

本院经审查认为:桂冠设计公司曾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建工冶金公司支付拖欠的设计费455000元、相应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及违约金。本院经审理认为桂冠设计公司已履行了《崇左市江州区罗白乡60MWP农业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书》约定的设计义务且经审核通过,该工程已并网发电使用,故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桂0205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建工冶建公司支付桂冠设计公司设计费45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和违约金。建工冶建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建工冶建公司关于桂冠设计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桂02民终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文书现已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首先,从当事人看,本案与(2019)桂0205民初1969号案件的当事人相同,虽然本案有第三人,但第三人仅为查清案件事实而参加诉讼。其次,从诉讼标的看,诉讼标的指的是当事人在实体法上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本案与(2019)桂0205民初1969号案件的诉讼标的均为桂冠设计公司与建工冶建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故两案的诉讼标的亦相同。再次,(2019)桂0205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桂冠设计公司履行了《崇左市江州区罗白乡60MWP农业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书》约定的设计义务且该工程已并网发电使用,虽然建工冶建公司对该判决书提起上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2民终162号民事判决书亦认定建工冶建公司关于桂冠设计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现建工冶建公司又以桂冠设计公司未交付任何设计成果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属于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情形,故建工冶建公司属于重复起诉,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103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焕玲

人民陪审员  王富辉

人民陪审员  文建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龙 柳

书 记 员  叶清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