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3执363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广西桂冠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86号广源·国际社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劳人仲裁字【2017】1043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广西桂冠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8571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善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