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锐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402民初7457号 申请人:宁***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平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宁***商贸有限公司与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系统对被申请人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被申请人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183980.7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宁***商贸有限公司以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保险金额为1183980.72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系统对被申请人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账户存款1183980.72元进行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