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华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

泰安华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13执1788号
泰安华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与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13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以(2018)鲁0113执1788号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8年9月16日作出(2018)鲁0113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泰安华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所欠货款1,780,484.61元;二、由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安华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利息(以欠款本金1,780,484.61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24元,保全费5,000元,由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2019年4月24日,先后两次对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但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1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对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的破案清算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被执行人均未履行。2019年5月16日对被执行人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5月16日将被执行人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泰安华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蓬制作终本约谈笔录,告知其上述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侯金朋 人民陪审员  焦学林 人民陪审员  董兆泉
书 记 员  宋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