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保654号
申请人:泰安华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泰安高新区。
被申请人:***伟源机床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
申请人泰安华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伟源机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华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依据(2022)辽0106民初281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伟源机床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XX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伟源机床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XX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子辉
审判员 郑所亮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