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初919号
原告:泰安华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一天门大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武宁路北侧。
诉讼代表人:忠旺集团系列企业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辽阳忠旺精制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乡。
诉讼代表人:忠旺集团系列企业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忠旺精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乡。
诉讼代表人:忠旺集团系列企业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泰安华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辽阳忠旺精制铝业有限公司、辽宁忠旺精制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被本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原告向被告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被告的权益可以通过申报债权予以解决,故本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果原告对被告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数额有异议,可以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泰安华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324元,退回原告泰安华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