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自晋能自动化有限公司

南自晋能自动化有限公司与霍州煤电集团兴盛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10执52号
申请执行人:南自晋能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中心北街*号晨雨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兴盛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汾市霍州市退沙办许沟。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自晋能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兴盛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并仲裁字第313号裁决书,并于2018年2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兴盛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执行措施为:
1、于2018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霍州煤电集团兴盛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
2、从2018年2月1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兴盛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8年5月30日,在霍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霍州煤电集团兴盛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该局办理不动产登记。
4、2018年7月30日前往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兴盛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兴盛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2018年11月8日将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兴盛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兴盛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南自晋能自动化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和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长师玲萍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