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投缘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云南能投缘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622民初321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23日,云南省罗平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8日,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 被告:云南能投缘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3897696T,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金川路与***路交叉口云南能投缘达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89年10月12日,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宣威市(系云南能投缘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文霓,女,汉族,生于1995年7月16日,云南省彝良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系云南能投缘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云南万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K8UUP73,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校场北路67号北郊下马村实力壹方城10幢2**1层103号。 法定代表人:曹治国。 委托代理人:**表,云南尚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能投缘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万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