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91民初1015号
原告:北京洁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1年10月2日生,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中节能润达(烟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洁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节能润达(烟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北京洁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洁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洁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辉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