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2民初586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银,甘肃银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3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燕,甘肃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恒元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兰州路8号通达商务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恒元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1元,减半收取160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敬向琼审判员王艳人民陪审员张德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贾 雁 雁